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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彰显了国家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重视,将有助于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意见中既有对过去提法的重申,也有不少新的举措和提法。

个人觉得最重要的新提法是“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这一段的完整内容是“压实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看了深感金融机构责任重大!金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各相关部门、各地政府的责任,都是督促、指导、引导、支持、管理金融机构的,而金融机构是服务民营企业的。

意见对金融机构的责任要求超过以往的法规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金融机构作为“第一责任人”到底什么含义,有什么职责呢?

搜索了一下,百度百科对“第一责任”的解释是:是社会各阶级行业、组织和个人,在道德、经济、法律及制度上对某些事务必须首先承受履行的义务和权力是首先承当利害的关糸人如道德行为的见义勇为法律规定的法人、法人代表等等。看各种文章中写的“第一责任人”多是指一个单位的一把手(党政主要负责人)。查了一下其他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是谁,比如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是“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

这句话应该是指金融机构要履行向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营商环境中,金融环境只是其中之一,还有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等。可能因为标题和内容就是金融服务,所以这句话略去了金融服务,其实还是加上更为合适、准确。如果是广义的“服务民营企业”,那责任人就很多了,得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营企业促进工作”(仿照《中小企业法》的写法)。

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金融机构是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可以推论出金融机构也应该是服务国有企业第一责任人,两句相加就是金融机构是服务企业的第一责任人。那第二、第三责任人是谁?

金融机构的职责是服务实体经济,但具体到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实际上是平等民事主体的交易关系、合同关系。服务的职责,到底如何界定?

由于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种风险的存在,金融机构必须识别、筛选贷款客户,一定程度的信贷配给是永远存在的。如果金融机构满足了所有企业的融资需求,就会形成产能过剩,这是经济学上“合成谬误”的体现(例如,市场上现在A产品有10个生产者,供给是50吨,需求是100吨,生产者都看到了供给缺口,都申请贷款提高产能,很可能生产者的计划不是从5吨提高到10吨,而是提高到20吨、30吨。金融机构审批贷款时,并不知道其他生产者的计划。投产后供大于求,市场价格下跌,企业有可能无法偿还贷款。动态看,新产品的出现,可能使A产品的市场需求进一步下跌。金融机构的所有决策,涉及对未来的预测、判断。融资需求,可能是最不能完全满足的一种特殊需求。)

更具体来说,金融机构有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很多类,每个企业可能通过多家金融机构满足其金融需求。哪家金融机构是服务哪家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呢?好企业各家金融机构争着服务,不好的企业各家金融机构都不想服务,怎么分配?

日本和德国,有银行与企业建立长期、密切交易关系的主银行制度,主银行入股企业,为企业提供最大的融资额,同时提供债券承销等综合金融服务,向企业派遣董事或审计员等重要人员,那在企业出现危机时,它肯定是“第一责任人”。没有主银行制度,每个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如何确定?根据现在的相关文件,在对企业的金融服务中比较重要的角色,有联合授信(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团贷款的牵头银行,债委会主席单位,债券的主承销商等。它们对企业、对其他债权人,有何权利义务,都需要具体规定。

银行、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客户、债权人、债务人等)之间,既有利益一致性,也有优先满足谁的利益的矛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企业经营情况是不断动态变化的,如果一个企业经营失败(或者出现经营失败的迹象),这时对其有贷款、投资其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如何履行职责?是为储户和股东负责,及时收回贷款本息更重要,还是继续服务企业更重要?这涉及对企业是短期经营困难、流动性问题,还是丧失竞争力、资不抵债、可能破产的判断。金融机构必须作出自己的判断,采取相应的对策。一味要求金融机构维稳维持,“僵尸企业”不能出清,可能带来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全文有两处提到获得感。一是“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二是“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将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收回来,那是企业的经营成果的实现,肯定有获得感(文件的这一条,估计会产生明显效果)。金融服务让企业有获得感,应该不是指企业获得存款、结算服务,而是指获得贷款,但贷款今后是要还本付息的。“获得感”这种词汇可能过于文学化。让民营企业获得的,应该是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能获得,应该解决背后的成因。

“第一责任人”的出发点是要压实金融机构的责任,但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核心还是要遵守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第一责任人”的提法,落实起来有诸多不清晰之处和难点。《意见》也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这是对金融机构能力的考验。

 

在服务民营企业中,各类金融机构的作用如何发挥,是一个还需深入研究的课题。比如,《意见》中提出保险公司可发挥的作用,主要是“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

信用保险,在多个涉及民营、小微、普惠的文件中出现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原保监会等五部委2015年下发《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6号),保监会2017年下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企业的信用风险,到底是否适合由保险公司承保?最适合、最擅长承担企业信用风险的金融机构,应该是银行。如果保费可以覆盖风险,那为何不由银行提高利率去覆盖风险?而且由于节省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可能对社会资源更为节约。《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防范体系,形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内在价值理念。加强精算技术在信用违约风险评估和定价中的应用。”《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应当设立专门的信保部门或管理团队,实行保前、保中、保后风险隔离的管理原则。总公司对信保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开办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保前风控、保中审查、保后管理,以及逾期后的催收、理赔、追偿等工作。信用保险中银行和保险公司权利义务划分是核心。保险公司的保前风控是否包括对企业做尽职调查?如果调查,有和银行做重复劳动之嫌;如果不调查,保险公司完全以银行转交的材料为准,风险管理的专业性如何体现?在企业违约需要保险公司赔付时,保险公司是否会因银行尽职调查不充分拒绝赔付?

国外,保险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IG)曾因承保大量信用违约掉期(CDS:Credit Default Swap一种信用担保产品陷入困境(2007 年和2008 年,AIGCDS业务亏损分别达到115亿美元和286亿美元国内,一些保险公司承保P2P网贷履约责任险,在P2P平台爆雷后面临巨额赔付。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信用风险可能不太适合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能力和银行相比并无优势,特别是在出现系统性信用风险时,信用保险业务可能拖垮保险公司。对小型商业银行,投保信用保险可能有一定风险分散的作用,对大中型银行没有必要。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业务,可以做一些尝试,但在解决企业融资难方面,难以发挥重要作用。国外大多是通过国家背景的担保公司来解决为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的问题,而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来承保。《意见》中也提出要“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国务院办公厅同时印发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允许商业银行按市场化原则进行贷款风险定价,辅之以政府担保,是目前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主要方式。当然,需要多层次资本市场在未来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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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琼

周 琼

123篇文章 149天前更新

金融从业者,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高级研究员。研究领域:经济金融,银行经营管理等。个人微信公众号“玉鉴琼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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