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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日益成为社会基础设施,他们起到的作用,有一点类似于行政管理,不同的是互联网平台毕竟还是私权力,行政管理是公权力。相同的是,如果对他们的管理措施有异议,向其申诉无果的,应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是最终的救济手段。

 

  一、推特禁用特朗普账号引起争论

美国时间1月8日晚,推特发布声明,将永久停用美国总统特朗普的个人账号(@realdonaldtrump)。美国其他互联网平台也采取了类似措施。此事迅速引发争论。

有人说这侵犯了言论自由,有人澄清说,“美国对言论自由的保障来自于宪法第一修正案。宪法第一修正案原文是: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第一修正案限制的是政府的权力。其中定义的各项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以及言论出版自由,都是公民的权利,而不是政府的权利。而且第一修正案也没有限制企业的权利,企业要根据其规则处罚或者封禁违反其规则的用户账号,不受第一修正案的约束。因为用户不使用这家的服务,也可以使用别家的服务,这样就无法限制用户发声的机会。这跟公权力一声令下,所有的社交媒体账号全部消失,是两回事。”(莫莱斯2021年1月9日“推特和脸书封禁川普账号是侵犯言论自由吗?”)

还是有人担心社交媒体这样做即使合法,是不是走得太远。“言论自由成为推特封号的一大质疑,担心永久封禁世界领导人的账号可能会为审查制度设置先例。社交媒体上言论自由的边界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焦点话题。社交媒体已成为当代的公共场域,通过算法管理,资讯、数据等已经由社交媒体规则审查人们的一言一行,现在直接扮演最后封口人的角色,是否走得太远?”(金焱2021年1月9日“推特炸号后特朗普欲另起炉灶,但拥趸已非铁板一块”)

 

  二、谁有权作出对他人处罚裁定?

谁有权作出对他人处罚裁定?从言论到行为。这经过历史的演变。

古代,君主掌握了生杀予夺大权,“朕即国家”,“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1215年英国《大宪章》对王权进行了限制。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提出了权利分立和制衡的思想,主要是立法、行政、司法权三权的分立。实际上这三权的分立也不是绝对的,而且互相也有交叉。

比如行政权,其实里面有很大一部分也属于立法权和司法权,以行政部门规章和行政部门执法的形式出现。在美国,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创立的证交会等监管机构拥有了很大的权力,乔尔·塞里格曼在《华尔街的变迁:证券交易委员会及现代公司融资制度演进》一书中写道,通过行政机构进行行政治理的时代已经到来,它意味着一场革命,一场在宪法意义上政府结构与序公正方面的革命。正如美国证交会第二任主席兰迪斯所说,面对千变万化的各行各业,为适应监督的需要,专家和行机构通常具有足够灵活的手段,比如,既可以发布监管条例,又可以起诉和判决那些违反其授权法的非刑事行为在兰迪斯看来,只有行政机构能为国家经济进程的有效运行提供支持,解决了“国家简单的三权分立形式在解决现代问题时存在不足”。当时《纽约时报》记者金特纳批评证交会的自由处置权允许其职员担当着多重角色,原告、证人、检察官、法官和陪审团,的确如此这能够提高监管效率。但它的权力也是受到约束的,最重要的是法律的约束。什么是证交会在授权范围内可决定的,什么需要上升到立法层面,甚至证交会的行为是否合法、证券相关立法是否违宪,在历史上都是不断被讨论甚至交由法院裁定的问题。在博弈过程中,监管与反监管,各方力量充分斗争和协商。福山还认为美国过度依赖司法系统,“在其他发达民主国家由行政官僚体系处理的行政功能,在美国逐渐被法院系统司法化,导致昂贵的诉讼案件爆增、决策迟缓、执法标准不一”以及“降低了行政官僚体系的自主性”。

 

 

[美国证券立法是否违宪之争的例子:1935年6月,证券推销商琼斯向联邦法院发起了对《1933年证券法》是否符合宪法的质疑,1936年4月,最高法院确认它符合宪法。又如,《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8月获得通过,9月16日,一家小公司向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科尔曼递交诉状,认为这个法案不符合宪法。11月7日科尔曼判决该法“完全无效”,认为该法“彻底超越了国会的所有合法权力,是独裁控制的极端表现”。11月26日,证交会向纽约市联邦法院法官朱利安·麦克提起对一家公用事业控股公司(电力债券和股份公司)的诉讼,1937年1月,麦克判决《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的第4、5条款符合宪法。1938年,美国最高法院确认了麦克判决。]

同样,中国的金融监管,很多也是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行政执法来实现的,并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

正如美国20世纪30年代监管部门拥有的行政权力引起争议,现在社会是互联网巨头、社交媒体平台,拥有的管理权限引起争议。

 

  三、互联网平台的言论审查之争

互联网平台对用户在其上发表的言论,是否有权、有义务进行审查和采取相关措施,从各国的相关法规上,不完全相同,还在修订变化之中。对于互联网平台来说,这不仅是权力,更是法律责任。

(一)中国

在中国,与此相关的主要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由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后公布施行。根据2011年1月《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21年1月,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7日。

2011年修订、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的版本为: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帮助: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

(六)散布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赌博、凶杀、恐怖的信息,以及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手段、方法,制造或者交易违禁物品、管制物品,实施诈骗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发现发布、传输的信息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从原来第十五、十六条暗含的含义变得更加明确。

(二)美国

1996年《通信规范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一部分规定,通过互联网向不满18岁的人提供或者传送下流、淫秽的评论、要求、建议、形象等材料或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二部分即第230条,规定美国的基本政策是促进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相关市场的自由活跃,同时还要建立阻断和过滤技术以保护儿童远离不良信息;网络服务的用户和提供商都不得被视为其他内容提供者的发布者或发言人,无需为第三人提供的内容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为其出于善意而针对暴力、色情等内容采取的任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为其向网络内容的上传者提供限制访问的技术措施承担责任。

有人认为《通信规范法》限制了言论自由,而有人认为它对平台责任豁免得太多。

Facebook首席执行官扎克伯格2020年5月在接受福克斯新闻采访时表示,私人科技企业“不应该成为裁决人们在网上所说的一切是否真实的仲裁者”。

2020年9月23日,美国司法部正式提出了立法提案,提议对230条款进行修改。

提案互联网平台的内容豁免范围设置了边界230条中“其它令人反感的材料”明确规定为促进恐怖主义或暴力极端主义、促进自残和非法的内容,防止平台根据原来的规定随意删除内容,并要求平台在确定相关内容属于这些类别后才可以删除,建立了可以删除的“黑名单”。为了阻止平台对合法内容进行随意删除或屏蔽,立法提案规定在删除之后,平台还需要依据服务条款对其删除行为进行解释。(本节据信通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袁纪辉杨默涵美国《通信规范法》230条修改事件观”,2020-10-30http://kejizhan.blogchina.com/545161883.html

在美国互联网平台封杀特朗普账号之后,围绕这一立法的争论还会更加激烈。

 

互联网平台日益成为社会基础设施,他们起到的作用,有一点类似于行政管理,不同的是互联网平台毕竟还是私权力,行政管理是公权力。由互联网平台判断言论自由的边界,即使是法律赋予其的责任,这一自由裁量权还是会引发很多不满和争论。这是一个当今时代社会治理的难题。用户如果对其管理措施有异议,向其申诉无果的,应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是最后的救济手段。不过互联网平台如果对人员账号或部分内容作出处理,一般来说都可以找到与用户提供服务的合同和有关法规依据,通过法院诉讼去推翻可能比较困难。特朗普被社交媒体封禁一事,不知是否会闹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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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琼

周 琼

123篇文章 149天前更新

金融从业者,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高级研究员。研究领域:经济金融,银行经营管理等。个人微信公众号“玉鉴琼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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